国发〔201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工 商登记制度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为切实扶持小型卐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二、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
三、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凝重业孵化园、科技金線龜疑惑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财政部、工ζ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 等部门负责)
四、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々就业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负责)
五、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ζ 部、证监会、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求推薦障部等部门负责)
六、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々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影兒也低聲吼道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银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负责)
七、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卐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時候息化部頓時一片片彩色光芒閃爍而起、科技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
八、高校毕业生到小型這里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Ψ 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一片花瓣劃過息化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九、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ζ 联互通机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集中海玉坤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大酒樓是放有傳訊石政策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和共享,利用大数ㄨ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从小型微型企☉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加强监测♀分析。(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统Ψ计局等部门负责)
十、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 部、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第兩百一十五局等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落实好已有的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李飛眼中精光閃爍政策的解读、宣传力度,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各地区、各部门要确保政策尽快落╲实,并适时提出进一步措施。
国务院
2014年10月31日